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对《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鞍科发〔2019〕33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二)职责分工
1.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
3.依托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
4.共建单位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
(三)申报与认定
1.确定申报市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资格和条件;
2.明确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和认定程序;
(四)管理与运行
1.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由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2.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五)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1.市科技局对建设期满开放运行的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2.明确撤销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具体情况。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鞍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鞍科发〔201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