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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时间:2023-01-05来源:市科技局作者:点击:




        号
    实施
    部门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备注
    1鞍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2鞍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举报投诉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