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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市科技局各项保密制度的通知(鞍科发[2020]34号)
    时间:2020-05-20来源:市科技局作者:点击:

    鞍科发[2020]34号

     

    创研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委(党为切实加强科技局保密工作管理,认真履行保密责任,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现将市科技局各项保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市科技局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2.市科技局定密管理制度

          3.市科技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4.市科技局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5.市科技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6.市科技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制度

          7.市科技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8. 市科技局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9.市科技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10.市科技局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科技局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市科技局成立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策略、重点、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  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的日常信息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三条  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凡因涉密、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  信息安全和保密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 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信息上报审批单》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 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留言板、征求意见箱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报告与备案。

    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和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七条  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信息上网审批单》,由本科(室)主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通过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处在网上发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八条  在政府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科(室)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2

    市科技局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单位及处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四条 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六条 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七条 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附件3

    市科技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一经确定,要会同县保密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及保密教育等工作。

    二、涉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治观念;

    (四)妥善保管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

    三、涉密人员的管理实行分块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

    (一)保密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二)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四、本制度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在管理工作中知悉、了解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五、保密领导小组要根据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汇总表》进行备案。

    六、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

    (二)应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三个重点环节的教育。 1、岗前教育,即对新走上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局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党性党纪教育。 2、在岗教育,即对已在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3、离岗教育,即对因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准备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尤其是重点涉密人员准备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八、涉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的对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

    九、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涉密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对不适合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涉密人员脱离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十一、涉密人员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时,对履行保密义务和落实保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其所在科室的分管领导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保密岗位。

    十二、 涉密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附件4

    市科技局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的安全,按照统一管理、集中销毁的原则,依据《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二、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鞍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

    三、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四、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国家保密局处理。

    六、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市科技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单位涉及接触秘密载体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科技局内部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成绩优异,年度岗位考核必须为 “称职(合格)”以上;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为中国公民。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

      (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签订《保密责任书》。未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保密责任书》应包括涉密人员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惩罚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经办公室批准。办公室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制度。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单位,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加强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强制配备保密防护设备,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和产品,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载体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保密要害部门位于局办公室。

     

    附件6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制度

     

    一、信息系统安全包括:软件安全和硬件网络安全两部分。我局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交由鞍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

    二、中心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防止信息系统数据的丢失、破坏和失密;硬件破坏、失效等灾难性故障。

    三、对系统用户的访问模块、访问权限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交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核准后,由中心人员给予配置并存档,以后变更必须报批后才能更改,中心做好变更日志存档。

    四、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用户口令或密码。

    五、中心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六、网络系统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中心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七、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他人员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八、严禁自行安装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禁止在工作时间用电脑做其他与工作无关内容。

    九、所有进入网络的光盘、U盘等其他存贮介质,必须经过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查毒,未经查毒的存贮介质绝对禁止上网使用。

    十、内网用户所有文件传递,一律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和FTP服务器专门的上载、下载区进行,不得利用光盘和U盘等存贮介质进行拷贝。

    十一、保持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防辐射、防鼠等安全工作。

    十二、中心人员有权监督和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附件7

    市科技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宣传报道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信息审批报送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各科室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我局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我局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附件8

    市科技局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一、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三、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并进行签名登记。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
            五、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需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七、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单位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八、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九、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附件9

    市科技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单位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外活动保密管理遵循内外有别、内紧外松、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原则。

    三、本制度涉外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出国(境)团组、对外提供资料等涉及外事或国家秘密的活动。

    四、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

     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单位保密领导小组。   

    2.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单位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

    3.在进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门的领导要配合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履行对其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4.在交流过程中,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把握尺度,做到内外有别。

    五、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

    1.申请因公出国(境)团组在任务批件办理完毕后,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要在出国(境)团组临行前一周内,对出国(境)团组所有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其安全保密观念,严格审查所携带的资料,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2.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不受损害;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泄露内部情况。

    3.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对携带的内部资料、物品和涉密载体要做好技术处理并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团组成员应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由单位上报有关上级机关,待团组成员任务完成回国后依照《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

     1.在外事工作中应外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2.由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进行非密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4.对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

     

    附件10

    市科技局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保密部门、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二、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现失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向保密部门、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三、发生失泄密事件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四、未按本规定报告失泄密事件和查处结果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报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