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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7-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923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机关各科(室)、市创研服务中心:

    根据市科技局机构改革变化情况及新时期工作要求,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原《鞍山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鞍科发〔20186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鞍山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730

     

     

     

    鞍山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鼓励诚信经营,助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施或参与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鞍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开展鞍山市市本级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将其分别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市级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科技领域守信“红名单”进行管理: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或者参与鞍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遵守市科技局科技计划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地完成市本级科技计划或有关创新活动,履行相关承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与项目或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国家科技部及省科技厅表彰或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未严格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产生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不良社会与市场影响的,或在科技项目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有欺瞒等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科技领域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技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技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技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谋取私利;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和科技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守信“红名单”以相关责任主体自主申报和相关科室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经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通过后在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门户网站(鞍山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签署,5个工作日内在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门户网站(鞍山科技信息网)对外公布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及归集工作的通知》(鞍发改法〔201999号)要求,报送市发改委。

    第八条  对拟列入科技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相关责任科室提名、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

    “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拟被列入科技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5日内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经审核认定的失信“黑名单”,经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门户网站(鞍山科技信息网)对外公布,并报送市发改委。

    第九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红黑名单”的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日期为准。

    守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一是已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从事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二是“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三是守信“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要求解除的。

    守信“红名单”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失信“黑名单”相关主体在3年有效期期满,经整改验收通过后,移除出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  对列入科技领域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类、资质认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科技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责任主体,将在3年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同时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相关认定、奖励和评定。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举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原《鞍山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鞍科发〔20186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