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文件资料
    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914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9430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推动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协调和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和科创公司确定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科创公司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支持的对象应在鞍山市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贷款申报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科创公司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推荐给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按贷款程序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按照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发放贷款。每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经市科技局、科创公司同意后方可续贷,续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科创公司、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确认工作,科创公司负责担保、代偿等事项,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科创公司及担保机构,并联合核实贷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对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按照《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合作协议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的贷款损失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项目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技局和科创公司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九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在偿还贷款之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9 430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效率,根据《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对合作银行为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用于科技项目的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产生的信贷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负责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统计等工作。科创公司在合作的银行设立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科创公司按季度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情况及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条  在鞍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并与市科技局、科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条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贷款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按照每个产品合作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创公司在各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专户,科创公司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比例在该专户中存入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根据发放贷款、偿还、代偿等金额适时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余额。

    第八条  申请贷款企业应通过鞍山科技服务平台上提交申请,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列入失信记录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不予贷款。

    第九条  合作银行为承担科技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提供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流程。适度降低贷款门槛,要求企业提供的担保措施应适度。企业情况调查、贷款审查、审批所需全部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企业,合作银行应向市科技局和科创公司反馈原因。

    合作银行根据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科创公司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备案表、银行信贷方案、贷款合同等。备案记录作为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科创公司提供贷款执行、监管等情况报告。

    第十条  科创公司、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创公司,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4.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按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发生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根据协议规定可申请快速代偿。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贷款,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科创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风险补偿资金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内(含),年管理费提取比例为1%,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0.5%;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科技信贷工作所发生的尽职调查、评审、资金管理等支出。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9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