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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913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430

     

     

     

     

    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1号)精神,培育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科技型企业的加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众创空间、孵化器、高校院所负责所在地(所属)企业的申报的初审工作。企业材料网上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鞍山域内办理工商注册不满18个月企业,

    实缴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及发展方向,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3、具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完善的企业管理和财会制度。

    第三章  申报、受理及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与受理

    申报企业登陆鞍山科技服务网。首先进行网上注册,然后进入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申报认定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可证明的材料。

    第五条  认定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认定名单在鞍山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对通过公示的项目予以认定为“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最终认定为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鞍山市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定》(鞍科发[2018]9号)精神,科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档案,独立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运营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九条  初审单位要对科技小巨人种子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服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