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科发〔2018〕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25号)以及《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人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科研机构、市属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激励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三条 由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条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可以事先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及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市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在科研人员、技术开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间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第九条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