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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8-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8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16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暨辽宁创新创业大赛”精神,举办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

    (一)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

    (二)获得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

    (三)获得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

    第四条  支持政策。

    (一)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分别奖励15105万元。

    (二)获得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分别奖励543万元。

    (三)获得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企业分别奖励321万元。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五条  参赛条件。

    (一)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二)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四)企业成立十年以内。

    (五)企业在鞍山市域内。

    第六条  赛事安排。

    鞍山创新创业大赛报名采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大赛分组织申报、资格确认、行业分组、竞赛四个阶段。

    第七条  大赛规则。

    依据大赛组委会的评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第三方提供的有资质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市科技局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91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