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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时间:2018-07-0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健全鞍山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专家库的业务和监督管理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管理由鞍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

    第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

    (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

    (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条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三)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五)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

    (六)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

    (七)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八)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及选取

    第六条  评审专家主要由鞍山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可有针对性地聘请部分外地专家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分为科技类专家、管理类专家、金融类专家、经济类专家等。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 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在此限);

    4.无不良记录,符合对专家的信用要求。

    (二)科技类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熟悉所属领域技术发展状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管理类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或行业组织担任或曾担任的高级管理职务,或担任或曾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2. 长期从事行业管理、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金融类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投资、金融、经济、财会、审计及决策类风控管理专业,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

    2.在会计事务所任职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方面的审计工作经验。

    3.在企业担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投融资经验。

    4. 掌握财务专业知识和资金审核经验,对本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在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从事投资、金融、经济、财会、审计及决策类风控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五)经济类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长期从事企业经营决策、产业发展研究工作,对本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发展趋势及产业现状有较为全面了解或深度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或实践经验的经济专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并提交资质辅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原则上可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续聘。

    第九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提出抽取需求。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在科技活动开展前3 -5个工作日内提交 “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二)抽取比例及方式。按照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提出的选取条件,筛选出候选专家(候选专家人数最低为所需专家人数的150%),在候选专家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其抽取全过程由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三)因评审工作需要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经使用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可邀请某位专家参与评审。邀请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专家,且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四)为促进评审的公平公正,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对以下情况进行回避:

    1.专家为参评项目的参与人员;

    2.专家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加人)隶属于同一高校同一院系,或同一科研院所、企业法人的;

    3.专家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在过去5年内共同承担过项目的;

    4.专家符合参评项目申请单位提出回避事项的;

    5.专家主动申明回避事项的;

    6.为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咨询评议活动,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

    (五)抽取流程要求:

    1、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

    1)提前35个工作日按规范完整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并经分管处室领导确认,提交运行管理部门;

    2)提交运行管理部门后不得擅自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做更改的,要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3)电脑随机抽取过程中,应该现场回避。

    2. 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人要求:

    1)抽取现场核查《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是否按要求提交运行管理部门责任人;

    2)监督抽取过程中其他无关人员回避;

    3)监督运行管理部门责任人抽取结果并现场记录;

    4)在现场抽取结果符合流程要求的情况下,在记录文件上签字确认有效。

    3. 运行管理部门责任人要求:

    1)严格按照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责任人提交的《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进行候选专家的筛选工作;

    2)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专家的随机选取;

    3)保证抽取结果的保密性;

    4)抽取完成后现场提交监察室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两份,由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行管理部门分别存档。

    第十条  通知专家及补抽

    (一)若因专家库人员不足,在某领域抽取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则由抽取责任三方确认后,由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提出专家补充意见,并做书面备案。完成后由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完善补充专家的信息,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入库;

    (二)由运行管理部门责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通知;

    (三)若到场专家人数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应及时通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补充抽取;在抽取专家信息表的特殊情况说明中写明补充抽取原因,并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候选专家人数最低为补充抽取专家人数的150%进行补充抽取。

    第十一条  结果备案。抽取结果实行留痕管理,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专家应在项目评审活动需要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应按照要求签署《科技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项目评审前主动回避,包括:

    1.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或有过雇佣关系,如现任参评项目申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过去24个月曾任职于该项目申报单位;正式或非正式被该项目申报单位返聘等;

    2.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与申报单位有经济账务来往等;

    3.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加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或有硕士、博士期间师生关系等;

    4.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5.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等服务机构的专家原则上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五章  专家信用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记录专家参加出席评审活动情况,包括有无违反评审纪律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所有记录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调用全程操作记录。

    第十七条  实行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在科研信用体系中有违法违纪、学术失范、不良信用等记录的专家,不再选取参与评审咨询。

    第十八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做好专家抽取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察部门:

    (一)工作人员向项目组织部门或单位索要或收受财物、接受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三)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