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鞍山市编委、鞍山市法制办领导下,根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专利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要求,鞍山市知识产权局在2018年一季度对抽查企业按计划依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案情简介 | 涉案商品 | 违法依据 | 处理结果 |
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非球面镜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假冒专利。 | 不予行政处罚 | ||
**树脂镜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假冒专利。 | 不予行政处罚 | |||
**免搓澡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假冒专利。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专利标识不规范商品1件 |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 撤案、 责令整改 | |||
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学饮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假冒专利。 | 撤案 | ||
**摇铃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假冒专利。 | 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