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科函〔2017〕15号
张庆大、董忠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第一条:应搭建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回复(回复单位:市经信委)
按照“1+13重大专项推进方案”任务要求和“鞍山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强力推进万众创新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5〕44号),培育政府主导型、民营主导型、混合型、创新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双创产业新业态,打造互联网双创平台。 依托国远科技智谷空间、兴盛创客谷、玉文化产业园、鞍山科技大市场、通尊众创咖啡等孵化器,积极探索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产业双创平台及大企业双创平台模式,争创国家级、省级“双创”基地。探索创业孵化新模式,催生创新创业新业态,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现争创国家级1家,省级13家,培育认定市级35家的工作目标。
依托我市20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中小微企业、各类科研机构以及创客利用自身先进技术、设备、研发等创新平台资源,为一二三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咨询、设备共用、产品检测等服务。在企业自愿与县(市)、区推荐基础上,推荐辽宁奥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的28个产品申报辽宁省2016年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经省局评审我市的辽宁奥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的沥青基碳纤维无纺毡保温筒等22个产品(技术)被认定为2016年度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有效期内我市共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99户,拥有125个“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二、对《提案》第二条:应制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政策的回复(回复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市科技局回复意见: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市科技局已于2016年制定了包括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内的若干科技创新政策,即:《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16〕33号)。文件中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2017年,我们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并继续全力深入挖掘、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2.市地税局回复意见:
为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也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配套政策。为切实落实好国家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范围的政策,我局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二)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上级机关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
3.市国税局回复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要求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85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鞍山市国税局依托《鞍山日报》、《千山晚报》、税企QQ群、公众微信号、电子显示屏、宣传单等宣传媒介和平台,进行形式多样的、持续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及宣传,及时向辖区内的企业及社会公众公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并根据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情况,摸清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户数及加计扣除额,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能尽快让符合标准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税收红利。
三、对《提案》第三条:应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服务的协调工作力度(回复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1.市科技局回复意见:
⑴出台科技信贷贴息补助政策
市政府于2016年8月制定出台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16〕33号),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⑵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平台
为促进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兴业银行鞍山分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方于2014年12月正式签署了《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五方合作协议》,由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引导资金500万元,企业扩大到1亿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两年总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2911万元。
⑶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科贷通”科技信贷服务平台
我局于2016年12月初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合作开展了以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信用保障的贷款业务,简称“科贷通”。并于2016年底前,已为辽宁忠大镕冠机器人有限公司等7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1270万元。
⑷组织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和《鞍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18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为银行提供适当的风险保障。落实专利申请补助新政策,鼓励支持全市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努力为鞍山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做贡献。
2.市金融办回复意见:
1、支持银行机构开展“助保贷”等增信业务,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为企业贷款增信,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协同控制风险。充分利用好工业企业过桥贷款基金。
2、会同保险协会积极筛选保险机构,通过“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打造小微企业增信平台,为小微企业加上保险这道“安全阀”,帮助企业以免抵押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融资。
3、搭建对接平台,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建立网上融资对接平台,实施信贷咨询评估机制网络化,采取线上申请和线下对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银企对接机制。由县(市)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收集企业融资需求,提供给对接平台,银行机构在网上受理、初审,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同时,定期有针对性的组织召开专场银企对接会,使银行机构能够发现潜在客户,线上线下对接互动成为常态。
4、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26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