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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时间:2016-12-0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第一条 为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局党组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局办公会议议定等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