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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633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6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科技型企业资金难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壮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进行资金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单个科技信贷及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补助项目。

    第三条  鞍山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金融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在职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l0%以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优先支持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鞍山市确定的主导产业企业。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所获的贷款按期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贷款利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科研仪器装备和先进生产装备的费用。

    第六条  补助金额按企业单个科技信贷项目的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补助,一个企业的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且三年内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科研仪器装备和先进生产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租息)的20%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企业就同一项目贷款利息或融资租赁费用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企业申报科技金融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项目;

    (二)企业已开始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九条  企业申报科技金融贷款补助,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2.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

    3.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十条  企业申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补助,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2.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3.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4.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鞍山市科技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