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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8-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鞍科发〔201623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823     

     

     

     

     

     

     

    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做好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针对早期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企业、其它社会组织有志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

    2.成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2年以上。实际利用面积达50%以上,入驻空间的活跃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至少入驻一个创业投资机构;

    4.创客企业(项目)研发方向、目标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2年;

    5.众创空间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创业融资服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等服务。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由众创空间经营单位向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组建的可行性、服务功能及其运营状况等进行论证评审;

    4.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5.下达批复文件、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申报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提供的材料:

    1.鞍山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2.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及中介机构名单;

    3.众创空间开展活动一览表;

    4.众创空间创业导师情况表;

    5.管理众创空间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组织机构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7.其它附件材料。包括租用场地合同、入驻协议、开展活动资料、照片等。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

    第十条 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国家、省、市各类资金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制发前经国家科技部和辽宁省科技厅备案的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自动等同于具备市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另行组织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