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科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和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化企业应达10家以上);
7.孵化器正式运营,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 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程序
1.提交申请。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向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推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的可行性及孵化器的孵化、服务功能等进行论证评审。
4.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5.下达批复文件、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提供的材料:
1、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
2、在孵化企业一览表;
3、毕业企业一览表;
4、孵化器的组织机构名单、孵化器的管理制度;
5、孵化器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附件材料。包括租用场地合同、入驻协议、开展活动资料、照片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2年将对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次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鞍山市科技局是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布局和认定,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协调与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各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将在科技资金、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鞍山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等部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制发前经国家科技部和辽宁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动等同于具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不再另行组织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